第七章 捐赠资金管理
第二十条 鼓励各校友会、校友分会或校友自愿为学校捐赠物资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。
第二十一条 校友捐款设立的基金必须按照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》执行,统一纳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。基金会秘书处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,规范使用和管理捐赠基金,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。
第二十二条 为各校友会设立的其他活动基金,由所在单位(校友会)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共同管理,所在单位(校友会)必须指定专人负责,并严格按照捐赠指定范围使用基金,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。
第二十三条 各校友会必须定期向校友总会秘书处、捐赠单位或个人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总会、校友会、校友分会或校友的名义从事个人目的的行为和活动,不得损害学校、校友总会、校友会、校友分会以及校友的利益和声誉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